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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

说明



《商标法》规定: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,会及时将异议人的“商标异议申请书”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,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,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,视为放弃答辩权利,异议程序照常进行。


官方流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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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

Q: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官方提出商标异议答辩?

A:答辩人收到官方下发的《异议答辩通知书》(以收到信函的邮戳日期)起30天内向官方提交商标异议答辩申请。

 

Q:答辩人向官方提出商标异议答辩除了基本申请材料以外,还需要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哪些?

A:主要证据材料:企业或个人资质及荣誉方面材料;广告宣传资料、宣传册或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发票;合同、销售发票;参展服务合同及发票、展会照片等等。


所需材料



材料清单

1、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【公司:营业执照( 盖公章);个人:身份证】

2、商标异议答辩理由书

3、商标异议答辩材料目录

4、商标异议答辩证据目录

5、商标代理委托书

6、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

7、答辩商标申请号

8、证据材料

 

证据材料明细

1、商标设计理念及其*性、使用情况(知名度)

2、企业简介

3、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或在行业内的排名情况

4、企业最近三年的销售合同和发票

5、企业对外宣传的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(具体到合作媒体、并提供合作合同及发票)

6、企业销售产品的外观彩图

7、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

8、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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